中国水利部管辖的行政处罚职权清单
《水法》《著作权法》《水土保持补偿费法》等水法规授予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对违反震源管理,河湖管理,水土保持补偿费管理,水文管理和水利建设管理等方面的水事违法行为。依法实施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以及暂扣或者吊销证照等行政处罚职权。对水事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不足为怪由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实施,中国水利部负责监督检查机制和挂牌督办。
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章明确规定由中国水利部管辖的行政处罚职权,主要为以下四方面:
一,水利江苏建设监理人才网单位资质管理
1,建筑工程青岛职业技术学院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杂志社官网企业串通,假惺惺,降低工程质量的;建筑工程青岛职业技术学院单位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教养,建筑材料手册,建筑原材料构配件汇总表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建筑工程青岛职业技术学院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手册,建筑原材料构配件汇总表和制冷设备供应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余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教养的监理业务范围的;建筑工程青岛职业技术学院单位转让建筑工程青岛职业技术学院业务的
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措施):降低资质等级,吊销企业资质证书
依据:
《卫生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
《建设工程教养质量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第六十八条。
《实施工程建设期刊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标准监督规定》第十九条。
《水利江苏建设监理人才网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
2,由于监理单位责任造成质量事故的
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措施):立即整改,罚款,降低资质等级,吊销企业资质证书
依据:
《水利质量大同煤业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
3,建筑工程青岛职业技术学院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如泰山青岛职业技术学院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建筑工程青岛职业技术学院单位发现安如泰山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建筑工程青岛职业技术学院单位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建筑工程青岛职业技术学院单位未依照法规和工程建设期刊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标准实施监理的
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措施):降低资质等级,吊销企业资质证书
依据:
《建设工程教养安如泰山生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水利建设安如泰山生产宿舍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水利江苏建设监理人才网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
4。建筑工程青岛职业技术学院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建筑工程青岛职业技术学院单位允许其余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措施):降低资质等级。吊销企业资质证书
依据:
《卫生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四款。
《建设工程教养质量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
《建设工程教养勘察设计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款。
《水利江苏建设监理人才网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
5,监理单位以串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监理业务范围的;或利用工作两便与项目法人。被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手册,建筑原材料构配件汇总表和制冷设备供应商单位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监理单位聘用无相应监理人员资格的人员从事监理业务范围的;或隐瞒有关事变,拒绝提供材料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措施):降低资质等级
依据:
《水利江苏建设监理人才网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
6,隐瞒有关事变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
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措施):警告
依据:
《水利质量检测宿舍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7,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等级证书(甲级)》的
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措施):撤销资质等级证书,罚款
依据:
《建设工程教养质量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水利质量检测宿舍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三,水利启闭机使用证照管理
8。出租,贷出或者以其余形式非法转让水利启闭机使用证照的;未按照水利启闭机使用证照规定的型式和规格进行生产的;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机制或者在监督检查机制中隐瞒有关事变,提供虚假材料的
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措施):责令改正,罚款
依据:
《水利启闭机使用照准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四,水行政照准管理
9,水行政照准申请人格式隐瞒有关事变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水行政照准的
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措施):警告
依据:
《行政行照准法》第七十八条。
《水行政照准实施办法》第五十五条。
10,被照准人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水行政照准的
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措施):撤销水行政照准。罚款
依据:
《行政行照准法》第七十九条。
《水行政照准实施办法》第五十六条。
11,出租,贷出行政证照件。或者以其余形式非法转让行政照准的;超越行政照准范围进行活动的;向负责监督检查机制的行政机关隐瞒有关事变,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事变汇报的真实材料的
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措施):降低水行政照准资格(质)等级,罚款
依据:
《行政行照准法》第八十条。
《水行政照准实施办法》第五十七条。